
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经舟山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慈善总会(英文名“zhou 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ZS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和省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资(基)金;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救助。
帮扶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安老、助寡、助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
(三)赈灾救助。
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对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的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
参与和推动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五)志愿服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与培训。
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讨,编撰慈善工作的资料、书刊;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七)指导与激励。
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县(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合作与交流。
开展同国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救助活动;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须有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首席顾问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提取。财政拨款与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提取之和不得超出年度救助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13年5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